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1民初822号
原告:**市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唐庄镇后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健康路301号翰林国际A幢4单元4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景勇。
原告**市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市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金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7元,减半收取计12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玲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