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418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84352005,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
城县黄安镇钢王村;电话:180××******。
法定代表人:王文革。
被执行人: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700692167943X,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健康路3
01号翰林国际A幢4单元4702室;电话:135××******。
法定代表人:王景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
行人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于2023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在4660××××696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41.53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
、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
行4660××××69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的冻
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卫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