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418号之十
被执行人: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700692167943X,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健康路3
01号翰林国际A幢4单元4702室;电话:135××******。
法定代表人:王景勇。
本院于2022年08月23日以(2022)鲁1725执保464号保全
裁定对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进行保
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追索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4100××××621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
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卫东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传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