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607-1号
申请人:郓城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3284352005。
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钢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似晨,郓城黄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46PW6H09。
法定代表人:宋习臣。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
被申请人: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2167943X。
法定代表人:王景勇。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被申请人:辉县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MA451GF700。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
住所地:辉县。
原告郓城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隆达木业有限公司、新乡红旗区鑫忠建材经销处、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郓城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德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辉县市置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本灵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尹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