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1民初39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隆尧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河北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1号创业园5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波,河北九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拓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琪、张培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本金共计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偿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拓盛公司承包的马河中学综合教学楼工程中承包了木工工程,被告***系该教学楼工程的项目部总负责人。完工后,经核算***于2019年8月7日给原告出具了工程欠款证明,并承诺于2019年9月15日前结清,二被告未在该期限结清欠款,原告一直追讨未果。
***未到庭,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主要内容如下: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请。马河中学综合教学楼工程是拓盛公司承揽建设,***作为拓盛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无论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还是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等履行的都是职务行为,拓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外欠的工程款与***无关。2018年11月20日拓盛公司委托***为“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项目”总负责人进行施工管理,2020年4月3日解除对***的委托授权,在这期间,***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工程产生的欠款包括本案原告的工程款均应该由拓盛公司承担。
拓盛公司辩称,1.拓盛公司不欠原告施工款。被告***借用拓盛公司资质参加马河中学建筑施工项目投标,中标后其与拓盛公司签订协议书。***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拓盛公司将发包方付至拓盛公司账户的工程款按协议约定扣除税费后已经全部给付***,拓盛公司没有再次给付的义务。2.2019年8月7日原告与***核对后,已向***出具承诺书和收款条,证明其已实际收到涉案工程施工款,与拓盛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3.***向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系其个人行为,不能证明此款项与涉案工程相关,且未经拓盛公司签章,对拓盛公司不发生效力,应由***本人承担责任。综上,拓盛公司对原告没有给付义务,应驳回原告对拓盛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0日,拓盛公司向邢台县马河中学出具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总负责人委托书,内容如下:拓盛公司作为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的中标单位,同意组建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项目部,现委托***为该项目总负责人,负责项目部施工的相关事宜,对项目施工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8年11月28日,拓盛公司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如下:工程名称为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工程地点在邢台县马河中学院内;***必须无条件执行拓盛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条款及本工程相关的其他协议,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标准;***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保证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原告通过李瑞涛承包了涉案工程中的木工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李瑞涛向原告出具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木工粘灰面积、工程量清单,证实经过清算共欠原告194583元。之后由李瑞涛带领原告和郝建宁到石家庄市向***索要工程款。2019年8月7日,***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164500元,原告向***出具收条,证实今支到拓盛公司木工班组工资164500元。***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向原告出具证明,内容如下:今证明拓盛公司承建河北邢台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欠木工组工资三万整,此款在八月份工资支出(9月15日前)。同日,原告向***出具承诺书,内容如下:原告收到拓盛公司木工班组工资164500元整,保证按时发放到木工班组每一个人手中,如出现不发、扣发等事宜导致工人到公司、甲方、建设局、清欠办上访,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李瑞涛作为担保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因拓盛公司和***一直未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0000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因***本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拖延支付工程款,2020年4月3日,拓盛公司出具解除授权委托声明,内容如下:1.自2020年4月3日解除与***之间的授权委托关系,终止对***的所有委托权利。2.即日起,涉及“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项目”的所有事宜,由本公司签章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涉及“邢台县马河中学综合楼工程项目”接受***签字所产生法律后果拓盛公司概不负责。
本院认为,关于***与拓盛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拓盛公司授权***为涉案项目总负责人,但是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来看,***借用拓盛公司资质中标涉案工程并向拓盛公司支付管理费,***作为工程实际承包人对于工程实行大包干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等一切事项,二者属于借用资质所产生的挂靠关系,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拓盛公司为资质出借方。对于***辩称在施工过程中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工程产生的欠款均应该由拓盛公司承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向***出具欠款证明的日期在拓盛公司解除对***的授权委托声明之前,对于拓盛公司辩称该欠款系***个人行为,与涉案工程无关,对拓盛公司不发生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欠付工程款数额及利息的认定,虽然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但是原告所承包的木工工程已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因此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经清算,***证实尚欠原告工资(工程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故,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逾期支付工程款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本院认定利息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拓盛公司作为资质出借方对***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拓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铁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莉
书 记 员 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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