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7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光华路343号百合园1-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71508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毕海岩,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公民身份号码:×××。
***与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毕海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计1342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