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9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百合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住所地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9民初4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2079.3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按295679.3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止按282079.30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6701元,由被告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河北九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网络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传统查询(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冀0109执8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靳冠中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