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28民初2145号
申请人: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价值367392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宁晋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海河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73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57元,由申请人河北华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