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515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高光路215弄2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与浙江路交口曲阜道38号-2-2901至2906及3002至3006。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3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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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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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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