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麦荼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8民初1455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麦荼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上列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男,在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麦荼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荼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依法追加上海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凌公司)、上海普适导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适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麦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中凌公司和普适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确认***与麦荼公司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麦荼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478,253.95元(币种下同)、休息日加班工资5,265.6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3,841.07元;3、麦荼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971.38元(10,990.46元/月×3个月)。事实和理由:***于2018年11月从事河道巡查工作,做一休一。自2019年5月1日起,麦荼公司要求每日巡查(***日和国定假日),每次至少6小时,且在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月,***升为路上巡查小组组长,除河道巡逻外还需制作预算表、管理巡查人员、撰写日常报告等,作息时间为做四休一,每日工作6-12小时不等。期间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麦荼公司未将合同交予***。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工作日益繁重,根本无法在4小时内完成,几乎每日加班,但麦荼公司至今未支付过加班费。***申请仲裁,现对仲裁裁决不服,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麦荼公司辩称:一、麦荼公司自2020年1月1日从中凌公司处承包河道巡查工作,与***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要求***持续为该项目提供巡查工作。麦荼公司固定工作指标(巡查公里数)对***进行管理,不进行考勤管理。***在***审中自认公司对其无上下班考勤,上班时间可自由浮动决定。***的工作巡查范围为……,三个河道的巡查公里数合计约8公里,要求3天内巡查一遍。***提供的系统记录工作指标显示其2020年、2021年工作指标分别为658.8公里及657公里(约2.25公里/日),可证系统工作指标与实际工作指标一致,***在职期间的工作指标未发生变化,折算至每天约2.25公里,4小时足以完成。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使用)载明,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合同签署时及劳动关系持续期间从未提出异议,亦可证双方对工作量有符合实际、达成一致的清晰认知。某管理系统系青浦区XX局系统,河道巡查员均使用该系统反馈河道现场情况,该系统凡登录即开始统计时间,不下线便持续统计,麦荼公司未在巡查现场安排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上下线时间,系统在线时长不能反映真实工作时长。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同时从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提供的上海农商银行交易记录可证,其间接性从青浦区XX合作社、青浦区某委员会领取工资,***与麦荼公司之间不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人身属性”。虽然非全日制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不超过15日,但麦荼公司根据实际工资支付习惯按月发放,***也同意工资按月发放,不应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综上,本案中***岗位性质为河道巡查员,工作指标为每3天完成8公里的河道巡查,该工作在每天4小时内足以完成,且其同时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位。二、***承认不考勤,却又主张以管理系统数据为工作时间的依据,二者明显相悖。如前所述,系统在线时长不能反映***的真实工作时长,不能以此作为工作时长的依据。三、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人中凌公司和普适公司共同述称,2020年1月起中凌公司与麦荼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中凌公司和普适公司均未与***建立劳动关系,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20年1月1日起与麦荼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岗位为河道巡查,驾驶电瓶车巡查河道。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使用),约定***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具体时间根据服务事项的出勤要求确定,***在出勤要求以外时间为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为***个人事务,与麦荼公司无关;***劳动报酬标准不低于麦荼公司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工资结算周期为15日,发放至***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2021年12月31日,麦荼公司向***出具《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另查明,***通过手机APP河登录管理系统,2020年1月1日起使用的编号是……。根据管理系统截屏,***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时长2,727.53小时、有效里程1,445.67公里、工作指标658.80公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时长2,781.52小时、有效里程3,700.20公里、工作指标657公里。 2020年起***月工资为5,800元,因担任小组长另有管理费3,000元,月工资由麦荼公司经银行转账按月发放。 再查明,***于2022年6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麦荼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麦荼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对***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劳动合同书(非全日制用工使用)、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管理系统截屏、***审笔录及裁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称,其2018年11月以类似志愿者的形式开始河道巡查,2020年1月1日起与麦荼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一直为河道巡查,巡查的河道为……,巡查的目的在于查看河道沿岸的水草、水藻等水生植物和河道漂浮物(垃圾、死鱼死虾等),需拍摄照片并上传。河道情况每时每刻都在变化,时常出现已经巡查过的河道沿岸因河水漂流堆积了新的水生植物或漂浮物,就需要重新返回该河段巡查拍摄,故实际工作不可能如被告所说的每2.5天巡查一遍即可。2021年起***担任……地区三片湖泊的陆上巡查小组组长,还需要承担组长的领导职责和文书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出勤排班、撰写河道情况汇报、填报河段巡查信息表、出席公司会议等工作,但公司未提供固定工作场所,故***只能居家办公。公司未对***的上下班时间做具体要求,但要求每日外出巡查河道,且每日出勤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2021年1月之前忙的话每天上班,2021年1月开始做四休一,考勤就是登某管理系统,上线时间除了巡查河道,还要做小组长的管理工作。虽然劳动合同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是每天至少6小时、做四休一,并且工资也不是每半月发放,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双方实际上是全日制劳动关系。2019年5月1日开始由普适公司统一管理河道巡查,从***的银行交易明细来看,2019年5月起工资发放比较正常,因此要求从2019年5月1日起确认劳动关系。双方是全日制劳动关系,麦荼公司应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管理系统中的工作指标就是要求***最少要完成的工作,有效里程和工作时长是在要求的巡查线路上实际完成的工作及时间,不在巡查线路上的部分会直接剔除。***根据管理系统中的工作时长主张加班工资。 ***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管理系统工作考勤截屏、2019年12月每日管理系统工作考勤截屏,证明原告的工作时间。原告称其2019年的编号是……。 麦荼公司、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对该组证据均不予认可,其2019年并未管理河道,不清楚***的情况。 2、加班时间及金额统计,系***按照管理系统的数据统计。 麦荼公司、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对该证据三性均不予认可。 3、处罚告知书三份,证明麦荼公司称现场没有管理,但实际上也有工作人员对***的工作内容进行检查、监管。 麦荼公司称***从2018年作为志愿者加入河道巡查工作,进行过相关培训,管理系统就是要求巡查员上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果河务局发现上报的工单与培训要求不符,麦荼公司会根据河务局的处罚对***进行处罚;其余处罚告知书不是***的,与本案无关。 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称,处罚告知书是普适公司做出的,不论双方是何种用工形式,***都应对其劳动成果负责。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普适公司的管理人员曾在微信群内通知所有人,要求“时长6小时,有效轨迹6小时包括每日指标公里数,2.5天全覆盖达标”,说明公司对***的工作时长有要求,远超过劳动合同书约定的每天4小时。 麦荼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时长6小时包括从家里出发、中午休息以及中途回家休息吃饭的时间,麦荼公司对***的要求就是2.5天内巡查三个河道,共计8公里左右。 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称微信通知中要求的是系统上线时长,除了从家里到河道的路上时间、中午吃饭休息时间,还包括给交通工具充电的时间。 麦荼公司称,其从2020年起从中凌公司处承包了河道巡查的项目,该项目上的巡查员劳动关系都与麦荼公司建立,巡查员的具体工作由中凌公司和河务局管理,麦荼公司和中凌公司建立了劳务外包关系。***和麦荼公司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未提出任何异议,麦荼公司仅对***设置了工作指标,每天4小时、每周24小时以内足够完成,麦荼公司对***也没有实际考勤管理,***在仲裁中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其还从其他单位领取工资,与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均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因为公司管理要求,***的工资按月发放,其从未对此提出异议,说明双方已就此达成合意,不应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不清楚***开始担任小组长的时间,对其担任小组长之后增加的具体工作内容也不清楚,但认为每天最多半小时足以完成,因为巡查小组总共只有10个人。麦荼公司对***的工作要求与中凌公司一致,要求每天上线6小时,该6小时包括了***上下班路程、中午休息以及电瓶车充电等时间,2021年开始是做四休一,具体工作日期由***自己安排,2020年可能是做一休一,不可能每天上班,因为没有这么多工作量。管理系统截屏中的工作指标是安排***应该完成的年度公里数,有效里程和工作时间是统计所有在线时间,不仅是在指定线路上完成的,只要上线就开始统计,直到下线为止,而上线下线都是由***自行操作的。麦荼公司的代理人在***审中*****的工资从2020年开始是5,800元/月,实际上该工资中包含了个人及单位应缴的社保费。 麦荼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 1、***巡查轨迹(按季度抽查)视频、截图及文字说明,证明***巡查范围为……三个河道,系统在线时间包括其在家、来回路程、中途休息时间,系统在线时长不能反映真实工作时长。 ***对证据真实性需要庭后核实。 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对证据予以认可,称可以看出管理系统中的有效里程包括整个轨迹,其中大部分并非在河道巡查范围之内。 2、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工作人员提醒其他巡查员时长不够,另一位巡查员说“挂着呢”,说明大家都默认管理系统是可以随意上下线挂时间的,并非工作时才能上线。 ***对该证据关联性不予认可,缺少上下文,无法看出总时长具体是多少,并且回答的也是案外人。 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3、**的证人证言。**作证称,其与麦荼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1月1日开始做河道巡查工作,范围包括……,要求是三天之内覆盖一遍,三个河道总长大约8公里,证人平时一小时左右巡查一个荡,每天会巡查一至两个荡。证人早上7:30左右上线,回家下线,每天要上线6个小时,包括吃饭休息及路上时间,其中吃饭大约一个多小时。证人登某管理系统的编号是……。除了手机登录管理系统,没有其他考勤,也没有现场管理人员。每周巡查六天。 **的证人证言。**作证称,其2021年1月入职中凌公司,是主要负责人,不负责具体现场工作安排,主要负责把控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是证人管理的巡查员,其工作内容是负责……三个湖的河道巡查,总长大约8公里,要求是2.5天一个全覆盖的巡查,巡查员在巡查过程中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上报。证人对***的上线、下线时间以及巡查河道时间都不做要求。项目上所有巡查员都是使用电瓶车巡查,包括***。一个湖泊可能需要一个小时左右就能巡查完,像……荡这样的小河道半个小时就能巡查结束。***的排班是做四休一,具体哪天上班是***自己排班,排班表是交给项目经理看。 **的证人证言。**作证称,其2020年1月入职中凌公司,是河道巡查项目的一个负责人,负责部分工程项目的实施,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曾经管理过青浦区的河道巡查项目,***曾是证人管理下的项目巡查员。***的巡查范围是……,总长大约7-8公里,要求其2.5天巡查一轮,要求管理系统在线时间6小时,但具体何时上线、下线,以及在什么地点登录都不做要求。正常来说,……河道一个小时左右可以巡查完,另外两个湖泊较小,巡查时间加起来一个多小时。***做四休一,具体巡查时间由其自己决定,证人不到现场管理。管理系统会采集巡查人员的位置,可以清晰看到轨迹,确定是否有巡查指定的河道。 ***对证人的身份及证言予以认可。 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称,普适公司承包了河道巡查项目,外包给中凌公司,再由中凌公司外包给麦荼公司。管理系统截屏中的有效里程和工作时间是统计所有在线时间,不仅是在指定线路上完成的,只要上线就开始统计,直到下线为止,而上线下线都是由***自行操作的。因此该时长不能代表***巡查河道的实际工作时长。其他人也可以使用***的账号登录管理系统,因此管理系统的时间不能反映***存在加班加点。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与麦荼公司之间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条款亦符合《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规定,故双方具有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主张麦荼公司要求其每天至少工作6小时,做四休一,工作时间不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根据麦荼公司提供的巡查轨迹、证人证言等证据,6小时仅为要求在线的时间,其中包括从家中到工作地点的往返路途、中午吃饭休息等非工作时间,且从管理系统截屏的年度工作指标来看,即使考虑上报问题以及小组管理工作所花费的工作时间,麦荼公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亦可在每天4小时、每周24小时之内完成,故对***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再次,根据当事人**及在案证据,麦荼公司、中凌公司及普适公司仅对***的巡查范围、工作指标、上线时长及工作成果进行管理,对***的具体工作时间、巡查线路、工作方式等并无规定,亦未安排现场管理,用工方式较为灵活,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虽然麦荼公司按月发放***工资,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但工资发放周期并非决定用工关系性质的唯一决定性因素,还应结合双方合意、实际履行等因素综合考量,现***与麦荼公司具有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合意,其工作时间、用工方式亦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应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麦荼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19年5月1日起麦荼公司即实际用工,故对***要求确认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与麦荼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确认***与麦荼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上所述,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与麦荼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其要求麦荼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以管理系统中的工作时长及有效里程主张加班工资,但如上所述,麦荼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该工作时间及有效里程并不能证明***的实际工作时间。现根据***的工作指标及工作内容,其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可以自主安排其具体出勤时间,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公司要求其法定节假日出勤,故对***要求麦荼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对***要求麦荼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971.3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麦荼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