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程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华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程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2民初395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华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北方汽车站商业广场8-1-01018(玉龙汽贸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双鸭山程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振兴家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华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程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经预交),退回10000元,剩余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