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新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都匀市腾匀农业生产机械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70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明霞,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匀市腾匀农业生产机械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滕云,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新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都匀市腾匀农业生产机械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新三农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都匀市腾匀农业生产机械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滕云于2018年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6000元,剩余款项从2018年9月起,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至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并提供担保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70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光伟
审判员  赖 涛
审判员  石 学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向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