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金天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3878号之一
原告:甘肃金天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1328号新天地综合办公楼1-186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付墨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刚,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帆,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马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金天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天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金天元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