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北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马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玮,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卫东,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兰怡幸福里3号楼1单元13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旭东,男,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上诉人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旭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晓 花
审判员 ???李彩虹
审判员 ???何骏先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艺阳
书记员赵芙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