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6549号
原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北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被告:***,基本情况不详。
原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辰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