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23民初315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北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45281N。
法定代表人:马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