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425号
原告:牛辉,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北山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84045281N。
法定代表人:马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牛辉与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牛辉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牛辉负担。
审判员 张继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金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