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11民初939号
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窑街民门1路。
法定代表人:杨永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平安镇仁和村288号。
法定代表人:谢显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中山,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北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马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
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9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兰州高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百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贺俊先
书 记 员  马有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