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魏静与河北中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魏静,女,汉族,***年8月1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中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3号中浩商务楼10层C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静诉被告河北中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静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11元,减半收取31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