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风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原审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B座16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7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原告宋某将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虚列为本案被告是为了争夺管辖权。一、就此纠纷,已经生效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再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确认原审被告河北佳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原审原告***就此案涉及的相关居间费曾向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最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终审判决。该判决(已提交一审法院)结果确认了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并驳回了宋某对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在宋某仍将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列为被告显然是为了争夺管辖权,规避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审法院未对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只审查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为丛台区,但是对申请人提出的该公司与本案的利害关系问题未予审查。三、原告宋某的实际诉讼请求与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一审原告宋某在诉状中只是要求申请人承诺书中的3%的居间费,而这3%的居间费与河北佳业公司无任何关系。这一事实由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予以确认。因此河北佳业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告,原审法院仍将河北佳业工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在地为管辖依据实为不当。综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原告宋某将其虚列为被告,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27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宋某,原审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08号国贸中心B座16层4号。该住所地为邯郸市丛台区辖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为该辖区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13日作出的(2007)邯市立民终字第52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认为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案一审被告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作为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宋某的实际诉讼请求与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强
审判员左建阔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