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510号之二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与***、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要欣欣
书 记 员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