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510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与***、河北佳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要欣欣 书 记 员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