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3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光华鹰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花园新村烟江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21680330758N。
法定代表人:刘赛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237661820716。
法定代表人:黄健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第十三层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115550824256。
法定代表人:潘发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光华鹰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一、被告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光华鹰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7525.7元及利息(利息以54752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湖南光华鹰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光华鹰宏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7日、2月24日、3月28日、5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3月29日、5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涛)、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发娣)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2021年2月,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监管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5月,本院向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管理处发出协助调查函,请该单位协助对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5、2021年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美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冻结并扣划回银行账户案款,但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扣划回的案款为农民工工资账户中的款项,因此予以返还并解除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冻结,其他账户均无余额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569038.02元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博
审 判 员 石时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润坤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