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123民初64号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5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龑,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5-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心公司)与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明通公司支付工程款596,793.84元;2.判令明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6,793.8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截至2022年12月1日,暂计63,599.56元);3.判决明通公司退还质保金31,410.2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8,846.1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以12,564.08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明通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美心公司变更1.2.3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明通公司支付工程款592,612.96元;2.判令明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92,612.9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判决明通公司退还质保金31,190.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第一部分以18,71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12,476.0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质保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2日,甲方明通公司和乙方美心公司签订《**世家三期入户门洪货及安装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1.乙方承包**世家三期项目入户门供货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长沙市开福区兴联路360号;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合同金额为含税暂定总价628,204.04元;4.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乙方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至该批次总货款的50%,门体安装完成后甲方付到该批次总货款的70%,全部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成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到总货款的95%,留5%质保金两年后无息付清(其中第一年退3%,第二年退2%)。合同签订后,美心公司根据明通公司的指示进行施工与安装,并于2019年12月30日验收合格后移交至明通公司,案涉项目已交付至小区业主,且质保期已满。明通公司应向美心公司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即592,612.96元并退还质保金31,190.16元。截止起诉之日,明通公司仍未支付前述款项。根据案涉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明通公司应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0.3%向美心公司支付违约金。 明通公司辩称:美心公司尚未向明通公司提交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未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款至结算金额95%的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必须按国家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标准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三套,否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下余工程款,但美心公司尚未向明通公司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三套,故美心公司要求明通公司支付全部合同款项的诉求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2日,明通公司(甲方)和美心公司(乙方)签订《**世家三期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明通公司将**世家三期入户门的供货安装工程交由美心公司承揽。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金额为含税暂定总价628,204.04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乙方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付至该批次总货款的50%,门体安装完成后甲方付到该批次总货款的70%,全部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成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到总货款的95%,留5%质保金两年后无息付清(其中第一年退3%,第二年退2%)。同时还约定,乙方必须按国家竣工验收、备案规定的标准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三套,否则,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下余工程款项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如延期交房),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因甲方原因未按约定付款的,从甲方应当支付相应款项之日开始计算的第8天起,每逾期1天,按逾期应付款金额的0.3%乙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12月30日,美心公司完成上述承揽加工工作,验收合格,交付明通公司。但明通公司未支付报酬。 另查明,2019年**世家三期已向业主交房。美心公司认可水电费4397.43元由其承担。 本院认为,明通公司和美心公司签订的《**世家三期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美心公司依约于2019年12月30日完成承揽任务并向明通公司交付工作成果,明通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592,396.41元(628,204.04元*95%-4397.43),且质保金31,410.2元[其中第一年18,846.12元(628,204.04元*3%)、第二年12,564.08元(628,204.04元*2%)]期限已届满,应予退还。 关于明通公司提出的美心公司未向其提供完整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故付款条件未成就问题。美心公司认为,其已按合约要求将完整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三套交付给明通公司,如其未提供上述资料,该项目无法交房,且之前明通公司未曾对缺少资料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美心公司的辩解符合客观事实,予以采信。合同约定明通公司逾期付款应按日0.3%支付违约金,现美心公司自行调整为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报酬592,396.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美心·**门业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31,410.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8,846.12元自2021年1月8日起计算,12,564.08元自2022年1月8日起计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2元,减半收取计5211元,由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灵 书 记 员 黄梦湉 附: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执行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