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兴科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3民初2345号 原告:长兴科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林城镇午山岗工业孵化区。 法定代表人:李月月,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5-7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兴科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科建)与被告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兴科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兴科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明通公司支付货款23133.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36.62元(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其中货款9766元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止,按年利率4.15%计算的违约金1130.31元,货款4875.4元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8月10日,按年利率4.15%计算的违约金547.41元,货款8492元自2020年4月10日暂至2022年9月26日,按年利率4.05%计算的违约金858.9元,以后的利息算至付清时止),合计25670.4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明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长兴科建与明通公司签订《挤塑聚苯板采购合同》,长兴科建向明通公司承建的“太湖度假区弁山南单元TH-04-01-08C地块”提供挤塑板。双方在合同中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载明“货款月结,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供货全部货款”,“***逾期付款,从合同应付款的第三月起,每逾期一日,承担未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长兴***约向明通公司供应挤塑板价值23133.8元,截止今日,明通公司分文未付,长兴科建多次催讨均未果。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支持全部诉请。 明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明通公司对长兴科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有《挤塑聚苯板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等证据证明,故对长兴科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长兴科建提供货物挤塑聚苯板,明通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中,明通公司未按约定或交易习惯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其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向长兴科建支付货款23133.8元。双方签订的《挤塑聚苯板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由***负责货物验收签证,以签收单为结算依据”;第八条约定“乙方须在每月月初办理好对账手续并提交付款所需的所有材料”;“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甲方办理货款结算……,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则甲方付款义务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虽然明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已供货货款100%”,但付款的前提合同已作出上述明确限定。长兴科建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20年1月5日,对账单需方经办人签字时间2020年元月7日。据此,明通公司付款日期应从2020年1月5日开始计算,并按合同约定从应付货款的第三个月起即3月1日起计算违约金。因此,长兴科建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明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长兴科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3133.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3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即年利率4.15%)。 二、驳回长兴科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计220.5元,由福建省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