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同达科技有限公司

1094某某与连云港同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苏0791民初1094号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同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达公司)、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明、被告同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万象公司与被告同达公司之间就连云港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签订安装承包合同,由被告同达公司负责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售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故该铝合金门窗项目并非建筑法中所规定的建筑活动,本案中被告万象公司与被告同达公司之间为承揽关系。被告同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金属门窗的加工安装,因此,被告万象公司对定作、指示、选任方面并无过错,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万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达公司与原告**之间前期存在劳务关系,后期签订承包合同采取按平方结算的方式,只是因为被告同达公司认为按日工资结算的方式工作进度达不到要求,通过改变结算方式的形式推进安装进度,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并未因与同达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而改变。原告**此前也并未将铝合金门窗的独立加工承揽作为其日常经营的业务,本案中的铝合金门窗及玻璃均系被告同达公司在厂里按被告万象公司的图纸尺寸加工为半成某后运送到工地,由原告**等人负责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原告提供的主要为劳务,而非依据自身专业技术提供工作成果。原告主要负责窗扇的安装,结算单据中载明与其他班组存在较为明确的分工,工作的地点相对固定,其受伤时所安装的玻璃系按被告同达公司工作人员的安排。综上,虽然原告与被告同达公司签订了所谓的承包合同,但双方实质上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原告受伤时所安装的玻璃位于楼梯处的悬窗上端,梯子所立部位离楼梯踏步距离较近,操作空间相对狭窄,较其他窗户的操作更具难度,原告在从事相关工作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保障自身安全免遭不必要的损失。而事实上原告出事当天,工地上尚有他人可以配合完成工作,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该悬窗玻璃安装存在安全风险,在无人配合对梯子进行人力加固,无人配合进行玻璃递转的情况下,仍过于自信独立完成工作,后因梯子在瓷砖上打滑,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故本院认定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担50%的责任。原告的损失经本院核定,医疗费10935元、误工费按江苏省2018年私营企业单位建筑业年平均工资标准55353元/年,180天为27297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2700元、伙食补助费44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司法鉴定费1400元,上述费用共计51972元,由被告同达公司承担25986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万象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连云港建设工程。被告同达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金属门窗的加工安装。 2018年6月10日,江苏万象建工集团特殊教育中心项目部与被告同达公司签订连云港铝合金门窗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装包售后服务,合同价款260万元,竣工后按核实后的工程量计算。工期为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12月20日,共计180天。双方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失补偿等由同达公司承担。 2018年12月10日起,原告**经被告同达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在连云港工地进行窗户安装,按照一天220元支付报酬。 2018年12月22日,原告**和被告同达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承包合同》,约定特殊学校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由乙方即**为承建方,工程内容为宿舍A、B楼,生活服务楼的铝合金框、扇、玻璃及纱窗(隐形纱窗、金刚网价钱另算)的安装,窗框与墙体间打密封胶,半成某、成某的保管、保护,安全文明施工,验收前成某窗的清理、保护,质保期限内的售后服务。同时约定由乙方自备施工工具。窗户按每平方米35元结算(此费用包含个人工资、工人保险医疗费、工人人身意外伤害等一切费用)。在原告庭审中提供的门窗工程结算表中,是按窗户每平方米11元结算。 2019年1月17日,原告**从工地上找到梯子,进行楼梯悬窗高处的玻璃安装,在上举玻璃过程中,因梯子在瓷砖上打滑,导致原告摔倒,左跟骨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通知了同达公司的工作人员。后原告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北亚华山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935元。2019年5月8日,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2019年1月17日受伤致左跟骨骨折,休息(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及营养期各以90日为宜。为此,原告花费鉴定费14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的医疗费用清单、医疗发票、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铝合金门窗安装承包合同等证实。
一、被告连云港同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98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1元,由原告**负担426元,被告连云港同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连云港同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张春红
书记员  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