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同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同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金玖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1044号
原告:***同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320700696788683D。
法定代表人:徐同达,经理。
被告:***金玖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灌南
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福州路东侧、***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1MHMU7X2。
法定代表人:金斗,经理。
原告***金玖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玖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玖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玖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玖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37元,减半收取4318.5元,由原告***金玖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顾绍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俞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