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22执397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去天使荔城区供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1号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83356

法定代表人李金铸。

被执行人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上浒村南兄厝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0952567F。

法定代表人:谢秋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闽032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即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0312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322民初40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培添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胡志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