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与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322民初4075号
原告: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1号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8335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上浒村南兄厝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0952567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仙建设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莆仙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源机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莆仙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源机械公司立即支付给莆仙建设公司工程款160312元及其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正源机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1日,莆仙建设公司与正源机械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合同》,由莆仙建设公司承接“枫亭镇中心片区塔东路市政工程爆破工程”项目。之后,莆仙建设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双方于2015年6月26日结算,正源机械公司尚欠工程款240312元。2016年2月,正源机械公司偿还3万元,2016年5月偿还5万元,之后再无还款,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正源机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1日,正源机械公司与莆仙建设公司签订《爆破施工合同》,约定由莆仙建设公司施工枫亭镇中心片区塔东路市政工程爆破工程;工程时间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本合同第五项及其他条款的费用按月结算,甲方需在次月5日前支付给乙方;若恰逢工程结束,则在工程结束后10天内一次性全部付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莆仙建设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完成施工任务。2015年6月26日,经双方结算,正源机械公司尚欠莆仙建设公司工程款240312元。结算后,正源机械公司于2016年2月支付3万元,于2016年5月支付5万元,之后未付款,引起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爆破施工合同》、结算清单以及莆仙建设公司的陈述。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爆破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现莆仙建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正源机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尚欠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莆仙建设公司请求正源机械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6031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正源机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031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2018年5月15日起以本金1603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本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计1753元,由仙游县正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颜洁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