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4民初2562号
申请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1号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83356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潮、***,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办事处屿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300TFA9J。
经营者:***,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上村的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C080042,土地证号:***(2005)第C200501**号],查封价值以2584000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080042,土地证号:***(2005)第C200501**号]一处,查封价值以2584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擅自毁损、变更权属或设定他项权利。
若需继续查封,当事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申请继续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0他0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