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4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1号楼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688335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办事处屿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300TFA9J。
经营者:***,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屿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24237337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闽0304民初2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币1618736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373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人民币18587.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嘉庆鞋模厂、福建省莆田市长安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的债务为限)。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