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5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仙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人民币一十七万二千六百九十三元四角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