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广播电视台、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广播电视台,住六安市梅山南路广电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00567515865T。

被执行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安徽六安集中示范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79053092W。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02执恢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海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