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4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
法定代表人:曹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79053092W。
法定代表人:叶方圆,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维朋,男,汉族,1984年2月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系孙维朋之妻。
被执行人:湛健,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77年2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系湛健之妻。
被执行人:叶方圆,女,汉族,1987年1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孙维朋、***、湛健、李敏、叶方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2019)皖0422民初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799911.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8日,已付利息657513.56元应从中抵扣);从2018年12月9日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41875%计算至本清息止。二、孙维朋、***、湛健、李敏、叶方圆对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湛健协议,以湛健名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路××市场××#楼××商铺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4877元、执行费53236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对湛健名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路××市场××#楼××铺予以评估、拍卖,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裁定以二拍保留价将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抵偿后的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孙维朋、***、湛健、李敏、叶方圆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上述剩余债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
审判员 鲍广军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桑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