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3财保196号
申请人:***,男,198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六安集中示范园区龙舒路与西湖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7905309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在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债权1132551.90元,申请人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上述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对六安市友邦置业有限公司[系本院(2018)皖1503民初破6号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为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享有的债权1132551.90元,保全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凯旋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