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园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滕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园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91民初2286号
原告:**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港市海州区瀛洲路28号众兴华庭A-2号楼M1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卞秀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50号恒盛银都A座1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建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市园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03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谈加文,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阁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园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谈加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86.5元,由原告**港稷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庆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