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971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负责人:许某。
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816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查封、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816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法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法兰郡小区3套房屋进行了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故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法兰郡小区3套房屋的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法兰郡小区3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青
人民陪审员 蔡佩玉
人民陪审员 方鸿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闫丽华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