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84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168号南厅二层003。

法定代表人:蒋庆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华,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东。

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127 013元。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 127
0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