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84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168号南厅二层003。
法定代表人:蒋庆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东。
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1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7013元。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双龙合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70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