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354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秀,北京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执柱,北京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沛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金虹大道敬安中心商贸城附近。
负责人:徐超。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金虹大道4号。
法定代表人:曹森,镇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春,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琪,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金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民,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
原告***与被告沛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沛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99元,减半收取为8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魏海英
人民陪审员 李厚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