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1784号
原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利,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萍,江苏苏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911室。
法定代表人:栾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
法定代表人:刘书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徐州市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张子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