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381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被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程建华,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槐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东。
被告:徐州市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911室。
法定代表人:栾永明。
原告**与被告***、程建华、江苏华宇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华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于2022年9月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于当日收到。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收到该通知书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青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智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