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财保157号
申请人:胡轩,男,汉族,1993年1月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吕思辉,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号2-1-4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以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承建的南充市顺庆区大林乡小学宿舍和改建运动场项目中在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工程质保金104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南充市商业银行人民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账号:62×××35)、在邮政银行南充顺庆支行的银行存款13万元(账号:62×××40)。保全金额为284000元。案外人*文波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医学街26-1-1-2-2号(南房改第02××07号)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轩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以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南充市顺庆区大林乡小学宿舍和改建运动场项目工程质保金104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南充市商业银行人民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账号:62×××35)、在邮政银行南充顺庆支行的银行存款13万元(账号:62×××40)。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40元,由申请人胡轩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