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02财保157号之一
申请人:胡轩,男,汉族,1993年1月2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吕思辉,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申请人: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号2-1-401。
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9)川1302财保15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以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南充市顺庆区大林乡小学宿舍和改建运动场项目工程质保金104000元;冻结了***在南充市支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账号:62×××35)、在邮政银行南充顺庆支行的银行存款13万元(账号:62×××40)。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胡轩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伙以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南充市顺庆区大林乡小学宿舍和改建运动场项目工程质保金104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南充市支行的银行存款5万元(账号:62×××35)、在邮政银行南充顺庆支行的银行存款13万元(账号:62×××40)的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