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696号
原告:武胜县万善年建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万善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2MA62B85K7F。
经营者:王年东,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娟,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号2-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69708062R。
法定代表人:何春,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武胜县万善年建租赁站和被告四川智星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武胜县万善年建租赁站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胜县万善年建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胜县万善年建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武胜县万善年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左朋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游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