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81民初1069号
原告(反诉被告):奥达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8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化莺,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奥达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滨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奥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海滨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化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奥达公司与海滨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2、判令海滨村委会立即向奥达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6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全部退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3、判令海滨村委会立即向奥达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60752.6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0752.6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全部退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4、判令海滨村委会赔偿奥达公司可得利益损失257204.29元(按中标合同价3215053.6元的8%计算);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海滨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奥达公司依法参与海滨村委会“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观海栈道工程”投标,于2021年5月18日提交投标保证金64000元,2021年5月25日海滨村委会通知奥达公司中标,中标价为3215053.6元。2021年5月31日,奥达公司向海滨村委会交纳履约保证金160752.68元。2021年5月26日至7月间,奥达公司人员与海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余吓清多次就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未设计高程以及海滨村委会乡贤会要求奥达公司承担合同以外义务等问题进行沟通,海滨村委会直到2021年7月13日,才当面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盖印章交付奥达公司。奥达公司人员进场后,发现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与海滨村委会提交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误差,甚至没有图审,无高程,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通过与余吓清指定的设计人员沟通,得知工程存在“测绘交桩平面位置图纸未标注”,“栈道部分无平曲、高程,按现场实际地形变化”,“图纸无图审”等重大缺陷问题以及随意确定“栈道俯斜式片石砼墙强身Bd宽度”和无高程却能编制“土方填挖数量片石砼档墙数量”等问题。基于上述问题,奥达公司不得不派出测绘人员,现场采集数据比对,预估工程造价至少需增加1549738元。后奥达公司与海滨村委会多次沟通协商,但海滨村委会无视奥达公司对工程现场确认的实际情况,反而多次以解除合同、没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相要挟,直至奥达公司发现海滨村委会于2021年9月22日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就涉案工程再次进行招标。综上,海滨村委会明知涉案工程招标存在重大缺陷问题、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提出要求奥达公司承担超出招标内容的额外义务,恶意以解约等相要挟,在合同事实解除致使奥达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仍然恶意占用奥达公司资金拒不退还,严重损害了奥达公司合法权益。奥达公司***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海滨村委会辩称,一、奥达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1、海滨村委会就案涉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购买下载查阅,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全面的了解,确认接受相关条款的约束方进行投标。按照奥达公司所述,其发现工程存在重大问题严重至影响施工,那么其应当在招标答疑环节提出,而非中标之后才反悔以各种理由拒绝施工。2、招标文件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装卸限制、施工条件等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奥达公司有义务在投标前对工地进行踏勘,其投标时应当对整个工程可能影响承包价的情形进行考量,并在招标答疑中提出疑问。其提交投标材料视为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予以认可,中标后无理要求增加工程款没有依据,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3、奥达公司提出的问题均可在施工过程中解决,不能作为拒绝进场施工的借口,图审也可在施工过程进行,且对此有异议应由奥达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图纸疑问。但事实是,奥达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根本没有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进行三通一平临水临电的前期准备工作,而是到处联系工程分包人,要将中标工程整体分包他人,后因分包回扣点未谈拢以及海滨村委会发现后告知不得将工程进行分包,最终奥达公司未能将工程分包他人,而自身又不具备施工的能力,故一直借故推脱进场施工。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2.1明确“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起28天内核对工程量,将完整的核对资料送达项目审核单位,核对后工程量清单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在28天内核对工程量清单的,视为默认,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中标结果于2021年5月24日公示结束,奥达公司至迟应于2021年6月21日前核对工程量,但奥达公司在此期间内并未提出工程量异议,视为默认,在该情况下,奥达公司一直拒绝施工,严重拖延工期进度,严重违约。5、奥达公司提出的乡贤会要求其承担此前已铺设的便道的十几万元系合同以外义务与招标内容无关与事实情况不符。实际情况是,案涉工程道路基础及片石挡土墙大部分是由乡贤会出资修建,该工程量是计算在本次道路项目工程量中的。奥达公司首次来村准备签订合同时,提出要看现场,村委派乡贤会副会长带奥达公司的经理几人到达项目现场,介绍道路、栈道修建起点终点等,奥达公司人员看完现场到乡贤会了解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在此过程中,乡贤会提出已经修建的部分工程量在设计时参与总工程量计算,大概十几万,但因奥达公司一直未进场施工,乡贤会再未提起此事。此事可通过工程量最终核算比照,协商解决,不能作为拒绝进场施工的理由。6、由于奥达公司严重违约,未按约定进场施工,海滨村委会不得不重新发布公告抽取施工单位,二次中标单位(海峡建工)现已完成工程量,并且未发现工程量有重大误差,充分说明奥达公司提出的各种问题都只是其推脱、拒绝施工、恶意增加工程款的借口。二、奥达公司严重违约,致使案涉工程工期延误,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奥达公司指派到施工现场的人员均非奥达公司工作人员,并非真正的奥达公司投标书里指定人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7.5.2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每天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当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据此,海滨村委会因奥达公司严重违约,拒不进场施工,不得不与其解除合同并在2021年9月22日再次发布公告抽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奥达公司应承担其拒不施工导致的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自2021年6月18日计至2021年9月22日共计97天为194000元。综上,奥达公司在投标时默认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案涉工程没有提出任何疑问,中标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施工,严重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需在7天内进场施工,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据此,奥达公司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多月都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严重违约,其诉请返还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可得利息损失没有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奥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滨村委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奥达公司中标“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观海栈道工程”后履行合同违约;2、判令奥达公司支付海滨村委会工程施工工期延误违约金194000元,并没收奥达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本案的反诉费用由奥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海滨村委会就“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观海栈道工程”组织招标,最终由奥达公司中标。中标结果于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进行公示。双方于2021年6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由奥达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需在7天内进场施工,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在专用合同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2.1明确“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日起28天内核对工程量,将完整的核对资料送达项目审核单位,核对后工程量清单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在28天内核对工程量清单的,视为默认,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合同签订后,奥达公司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而是到处联系工程分包人,要将中标工程整体分包他人,后因分包回扣点未谈拢以及海滨村委会发现后告知不得将工程进行分包,最终奥达公司未能将工程分包他人。根据合同约定,奥达公司至迟应于2021年6月21日前核对工程量清单,未核对视为默认,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奥达公司在默认工程量清单的情况下,经海滨村委会会多次催促其进场施工,但奥达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进场施工,还无理地要求增加工程款。在奥达公司严重违约拖延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海滨村委会会不得不单方解除合同,并于2021年9月22日重新发布公告抽取施工单位。现二次中标公司(海峡建工)已完成本案的工程,未发现设计工程量重大误差以及图纸施工方案技术有问题。另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5.2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每天2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当工期延误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并且发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据此,奥达公司应承担其拒不施工导致的案涉工程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自2021年6月18日计至2021年9月22日共计97天为194000元。综上,海滨村委会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支持海滨村委会的反诉请求。
针对海滨村委会的反诉,奥达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不具备2021年6月21日前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前提,海滨村委会反诉奥达公司逾期未进场施工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奥达公司不存在将涉案工程整体分包的行为。三、海滨村委会主张未发现设计工程量重大误差以及图纸施工方案技术有问题,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四、根据奥达公司现场查看,工程未完工,所谓的海峡建工已完成施工的现状,与奥达公司中标设计规范、质量要求不相符。综上,反诉事实不实,诉求不能成立,应驳回海滨村委会的反诉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9日,海滨村委会发布《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观海栈道工程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载明:工程建设地点福清市龙田镇;发包价3215053.6元,K=12%;工程类别为市政工程;招标类型为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和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栈道、路灯工程等,具体以本工程控制价为准,工程图纸为依据;招标控制价3653470元;总工期为180个日历天;投标保证金64000元。奥达公司按招标规定于2021年5月18日向福清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64000元,并进行了投标。2021年5月25日海滨村委会向奥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奥达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215053.6元;总工期180日历天;奥达公司接到通知书后7日内到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民委员会与海滨村委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奥达公司应提交履约担保。2021年5月31日,奥达公司向海滨村委会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160752.68元。2021年6月11日,海滨村委会与奥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观海栈道工程;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详见招标公告;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需在7天内进场施工,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签约合同价为3215053.6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等。合同签订后,奥达公司认为案涉工程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未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1年8月4日,海滨村委会向奥达公司发出《告知函》,该《告知函》载明: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观海栈道工程于2021年6月11日完成合同签订,因奥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进场施工,依据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节合同协议书第6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需在7天内进场施工,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现***知奥达公司已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2021年8月10日,奥达公司向海滨村委会复函表示:其不同意海滨村委会告知函的意见;奥达公司不存在拖延进场问题,系海滨村委会为了解决乡贤会建设便道资金回收问题有意阻碍奥达公司进场施工;现场实际状况和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误差,当前是海滨村观海栈道工程施工条件确实不具备,希望协商解决施工图重大缺陷问题,及时推进工程施工。2021年8月27日,海滨村委会委托******事务所向奥达公司发出《律师函》,限定奥达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前进场施工。2021年9月4日,奥达公司向海滨村委会发出《催告函》表示:奥达公司不同意海滨村委会指定的进场期限,要求海滨村委会协商解决无法进场施工的问题。之后,奥达公司未进场施工,海滨村委会于2021年9月22日发布《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关于观海栈道工程简易随机抽取施工单位的公告》就案涉工程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上述事实,有奥达公司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企查查工商信息、中标通知书、厦门银行客户通用回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顺丰快递查询记录截图、谈话录音光盘、微信聊天截图、《告知函》、《复函》、《律师函》、《催告函》、《告知函》、EMS快递底单及邮寄查询记录截图、福清市人民政府网业截图、施工图设计,海滨村委会提供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中标候选人公示、《告知函》、《律师函》、福清市人民政府网业截图、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简要情况表、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以及奥达公司、海滨村委会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奥达公司提供的***与***微信聊天截图、***与***指定的人员微信聊天截图、现场照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奥达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由于**系奥达公司的关联公司员工,与奥达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亦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海滨村委会提供的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海滨村委会提供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海滨村委会与奥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本案海滨村委会与奥达公司系通过招投标来订立合同,合同签订后奥达公司单方主张施工图存在重大缺陷、现场实际状况和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误差等,未经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确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奥达公司主张案涉工程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不能成立。本案奥达公司未按约进场施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案涉工程已由海滨村委会重新确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奥达公司诉请确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海滨村委会亦认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本院予以照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人需在7天内进场施工,否则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故海滨村委会主张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奥达公司请求海滨村委会退还投标保证金6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履约保证金160752.6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257204.29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奥达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投标保证金已不返还,故海滨村委会请求奥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9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奥达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与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
二、驳回奥达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民委员会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受理费32520元,由奥达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受理费3311元,由奥达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1221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福清市龙田镇海滨村民委员会负担209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