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2308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胜。
被执行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蕴康城1幢2单元0103室。
法定代表人:赵峰。
被执行人:陈太林,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县中顺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刘慧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