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0611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蕴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99752959U。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