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106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苗安乡朱李村西朱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74********。
被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蕴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399752959U。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皖1302民初106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单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