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40***与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民初2740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蕴康城一幢二单元0103室。
被告:***,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安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惠